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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报名办法
    发布者:社区管理员 阅读:5200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为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素质全国统一的的资格考试。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新修正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规定,颁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自2002年起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样司法考试就成为完全取替过去所实行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资格考试的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形式,也就是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资格考试制度的三合一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通过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司法考试作为实现职业法律者选拔的统一化和精英化的主要途径,而最终的宗旨是实现职业法律者的精英化。 
 
  报名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要求由司法部考试机构公告。具体报名时间、地点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根据司法部公告自行确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中规定: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2年1月15日至30日。

  报名地点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报名人员应当由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

  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在现工作、学习所在地报名。

  出差、探亲等短期外出人员不得异地报名。

  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修改后的《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应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三家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有关"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的规定,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学历条件的人员,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报名方法、手续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七条 报考人员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异地报名人员需出具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一年期以上居民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异地一年期以上工作、学习等证明;

  (四)准确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

  (五)同底一寸像片三张;

  (六)其他材料。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格,按要求提交全部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情况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报名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报名无效。

  第十条 报名受理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报名手续,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其理由,不予办理报名手续;对于报名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其补齐后再行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二条 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对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统一制发准考证;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不予核发准考证。

  报名费用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名人员应当交纳报名费。报名费的具体核收标准由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收费管理部门确定。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费用为120元。

  准考证的取得、丢失、补办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二条 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对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统一制发准考证;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不予核发准考证。

  第十三条 准考证号按全国统一规定的15位数字编排,第1-4位数为年度代码,第5-6位数为省别代码,第7--8位数为市别代码,第9--10位数为考区代码,第11-15位数为考生代码。

  准考证号码的顺序,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混编报名先后顺序的办法编排。

  第十四条 报名人员损坏、丢失准考证的,不予补办。

  

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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