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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修”有助少年犯走出犯罪怪圈
    发布者:社区管理员 阅读:4760
    目前全世界都普遍建立起了少年司法制度,通行少年司法理念,此次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也体现了此种趋势。草案中增加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其实际功用就是防止给未成年人贴上累犯的标签,将他们从“屡教不改”的怪圈里拯救出来 

  此次刑法修正案中有关未成年人的规定,可以汇总为一个目的,那就是防止少年犯成为累犯和惯犯,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的“后备军“。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马汶?沃尔夫岗教授在上世纪70年代做过一次经典的实证调查。对一万名生长在费城的少年进行了为期十年的跟踪调查,所取得的重大发现就是这些少年中有6%的人从小就劣迹不断,在18岁以前有5至6次警方记录,这6%成为惯犯的人所犯下的罪案占费城全年发案的50%。此次调查的结论无可争议地证明,预防犯罪的重中之重,就是预防未成年人成为惯犯。 
 

 桥归桥路归路 

  对于少年审判来说,桥归桥,路归路,应当小心仔细地把我们面前的被告与成年被告区分开来,不要轻易沿用成人刑法来对待孩子,也不要为了正义的目标忽视了未成年人的人权保护。我们需要记取的是,在法律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少地制造出法律的对立物。 

  法律对人的行动所作出的规定,本身就是一个给人插标签的过程。用法律给孩子做标定的过程,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来说是充满风险的。当一个并不太坏的孩子被插上“坏孩子”的标签,他也许会因此真的变成坏孩子,犯罪学家称之为“邪恶的戏剧化”。标定理论告诉我们,在人们变成越轨者并持续成为越轨者的过程中,给人们贴上越轨者的标签是一个关键因素。此次刑法修正草案中增加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其实际功用就是防止给未成年人贴上累犯的标签,将他们从“屡教不改”的怪圈里拯救出来。 

 没有惩罚只有保护 

  草案中还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应当予以缓刑。”在少年司法中一个重要的处理原则就是最大限度地实施“非监禁刑”,基于保障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不意外中断和持续性,缓刑对于那些应当判处刑罚的少年犯是一种适当的司法保护。在少年司法中,没有惩罚,只有保护(笔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里的“教育第一,惩罚第二”的提法是持有异议的),处罚也是对那些需要约束才可能正常成长的少年犯的一种特殊保护。在少年司法所作出的刑罚判决,应当是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唯此才能体现出与成人司法的基本区别。同时,迫不得已的刑罚应当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和社会化的规律,扩大适用缓刑来替代监禁处罚正是基于这一考虑。 

 以清白的面貌展开人生 

  “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这是草案中新作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避免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让他们有机会改正罪错,以清白的面貌踏上人生之路。前科报告制度只适用于理性人,也就是要求成年人对自己的理性行为的选择及后果负责。对于作为感性人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不能为自己在成年之前的罪错行为负全部责任,因此,如果他们也必须承担前科报告的义务,这对他们来说就是武断的和不公平的。 

  不过,草案规定被判五年以上刑期的未成年人仍然要承担前科报告义务。这一规定到底是从其所犯罪行的危害程度来考虑,还是从他们的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的持续性来考察的呢?笔者认为主要是依据前者。也就是说当前未成年人审判主要还是根据其犯罪的严重性与危害后果,依然沿用了成人司法中的“罪责自负”的原则。这就好比对一个偶尔酒后驾车肇事的司机判处长刑,对他的主观恶性的改造是并无助益的,只是要求他以此赎罪。依此联想到,对于偶犯重罪的少年判处重刑,并承担前科报告义务,是不甚妥帖的。笔者以为,前科报告的规定只应当关注的是那些主观恶性深而又有持续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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