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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误工费赔偿标准
    发布者:社区管理员 阅读:2055
    关于农民误工费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显然,农民没有固定收入,为无固定收入人员,也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作为农民,按山东省2007年度农业行业每天50.89元标准要要求赔偿有法律依据。
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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