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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
    发布者:社区管理员 阅读:4344
    成立合同诈骗罪的条件之一是“数额较大”,数额的认定是正确认定本罪的关键所在。所谓数额,是指以一定标准计算的财产数目,也就是货币或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的数目。就本罪而言,“数额”所指向的是诈骗所得还是合同的标的额,司法界、理论界观点不一。各种观点归纳有:1,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制定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本罪数额是犯罪分子实际骗取的数额。3。认为是受骗者依照合同的规定支付的预付款数额。4。认为是合同双方拟订的合同的标的额。5。认定数额应当区别情况,具体分析。在既遂的情况下,应以受骗者因被骗而实际交付诈骗分子的合同预付款数额为“诈骗数额”。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则应以诈骗分子行骗的合同标的数额作为诈骗数额。第一种观点以实际骗取额为重,以合同标的额为轻,无法适应复杂的实际情况。第二、三、四种观点都失之偏颇,有绝对化之嫌。第五种观点较符合司法实际,应予以采纳,但是仍须进一步完善。有学者认为,在犯罪即遂的场合,认定数额以犯罪分子实际骗取额为主要认定依据,兼顾合同的标的额,如果骗取额随不大,但是合同标的额较大,仍成立本罪;在犯罪未遂的场合,以合同的标的额作为认定本罪的依据。

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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