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立法动态
立法研究
刑事辩护
刑事代理
盗窃辩护
杀人辩护
贪污辩护
抢劫辩护
交通肇事
合同诈骗
金融犯罪
单位犯罪
职务犯罪
刑事法律
刑辩律师
经典案例
在线咨询
最高法首次界定“非法获利”
    发布者:社区管理员 阅读:4150
    最高法首次界定“非法获利”

  孙军工称,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偷盗、捡拾儿童出卖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要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告诉记者,目前刑法在亲生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子女的行为规定比较模糊,这是最高法首次明确。

  对于“非法获利”的认定,薛淑兰称,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利。

2010/9/1
聊城律师网-公司频道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后台管理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2007 聊城律师网(刑辩频道)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635-8998088 15006358088 13562038088 传真:0635-8216868 邮编:252000 邮件:jiaqingyulaw@163.com
地址:山东聊城花园北路22号智祥律师所
鲁ICP备08007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