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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冤案事件始末
    发布者:社区管理员 阅读:7353
    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居民   人物述评   佘祥林,1966年出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994年4月22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逮捕。捕前系该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0月,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上诉后,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1995年5月至1996年,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两次退回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此间,京山县改由荆门市管辖。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于1997年底将此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诉。后者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遂将该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98年6月,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再次上诉,被荆门市中院于同年9月驳回,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8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她突然回家了!她的归家,让当地人目瞪口呆——这表明其丈夫佘祥林杀妻案被判刑15年是错案。   据介绍,张在玉今年42岁。1994年1月20日,张在玉因和丈夫佘祥林吵架而失踪。同年4月,该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后,被认定是张在玉,经有关部门检测,女尸的年龄、体征、死亡日期与张在玉吻合。因此佘祥林被公安机关当作重点犯罪嫌疑人抓获,并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据张在玉说,她吵架后离家出走,一路乞讨到了山东,并与山东一男子“结婚”,育有一子。目前,与张在玉一起回娘家的就有她的现任“丈夫”和儿子。   得知张在玉归家后,京山县公安局、京山县人民法院立即调查核实,确认张在玉当年系离家出走,当年在该镇吕冲村发现的女尸不是她。荆门市委对该案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立即依法纠错。3月29日晚上,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当年京山县人民法院及该法院作出的两审判决,将该案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京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尚在沙洋监狱服刑的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京山县人民法院将依程序重审该案,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就当年发现的无名女尸重新展开侦查。2005年4月13日上午9时,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佘祥林故意杀人案,10时30分,审判长宣布佘祥林杀人罪不成立,无罪释放。在法院门口上千名群众自发地在法院门口守候,争相目睹冤坐11年牢的冤犯。佘祥林被获准取保候审的确切时间是2005年4月1日。   2005年4月,京山县检察院已组织专人对佘祥林一案批捕、起诉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区分责任,按“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检方办案人员的责任。同时,对佘祥林案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涉及佘祥林冤案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责任人全部被停职,接受由湖北省政法委、荆门市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的审查。   影响力   “被杀”妻子11年后再现人间,“凶手”终洗不白之冤,针对此事件,许多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和评论,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   组委会评语   此案经过三级公检法系统的办理和三级法院的审理,最后制造了一起冤案,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建立公开、公正、良性的司法制度与环境,此案值得人们思考
20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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