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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者:社区管理员 阅读:395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20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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