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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
    发布者:社区管理员 阅读:469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各类专项配套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范围
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及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含公益事业项目配套建设)、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项目配套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建设、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建设。
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收费标准是:按建筑面积238.50元/m2计收。
(一)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含公益事业项目配套建设)
1.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00元/m2计收。(包括的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2.凡建设单位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减免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的可按规定实施减免。
(二)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00元/m2计收。(包括的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三)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
1.新建房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元/m2计收。
2.已建房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元/m2由用户直接缴纳。
3.企业生产供热设施配套费,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收缴。
4.供热设施配套费包括主管网至分散站管网、集中供热站、分散站及站内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
(四)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
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按每户2350元收取。(为将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按房屋每平方米均摊费用计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及收费标准》中,按23.50元/m2计算;供气设施配套费包括主管线、入户管线、气表的费用。)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办法及资金使用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应遵守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按“票款分离”办法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城市建设总概算,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财政部门下达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配套费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
(三)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由城市规划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收缴;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在办理开发建设相关手续时收缴,待项目建设完工后,由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联合验收,同级财政部门凭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负责将收缴的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00元/m2返还给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凡未按城市开发项目片内规划建设的单项资金不予返还,由政府负责配套建设。
(四)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一次性交纳,专款专用。供热单位依据新建管网供热工程预算申请使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经财政部门联合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由供气单位自行收取和使用。
四、政策衔接及有关规定
(一)城市综合开发管理费按城市开发项目片内基础设施配套费的2%提取。
(二)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标准出台以前交款或已签定合同并交部分费用的建设单位,仍按原收费政策执行;新办手续的建设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可参照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按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执行。
五、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的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25元/m2计收;商品住宅按建筑面积10元/m2计收。
六、执行时间及要求
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标准自二○○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执行。
执收单位在收费前,须到市政府收费管理办公室办理《收费许可证》及相关手续,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及收费标准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物价收费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聊城军分区。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7月29日印发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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