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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社区管理员 阅读:1787
    聊政办发〔2007〕73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发挥税收调控职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的市外企业,应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工商、税务部门应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为进入我市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缩短办证时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和配合税务部门,共同搞好建筑业和房地产行业的税款征收。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合法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必须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9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2号令)和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全面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认真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中介机构行为。
  二、加强税收征管,落实税收政策
  进入我市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应向地税部门缴纳(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按规定向国税、地税部门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对到市外从事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的市内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切实落实好为稳定房地产价格出台的有关房地产税收政策,全面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地税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税款。对房地产业有关税收,地税部门可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窗口集中征收,或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对房屋租赁业和房屋装修业有关地方税收,可委托公安、物业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
  三、加强发票管理,发挥以票控税作用
  外来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务发票,不得开具、使用外地发票。对不能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发票入账。凡需要使用预收款收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房地产企业预收款专用收据,并将其作为开具发票的原始凭据。房屋交易方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房产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时,必须提供开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明。国土交易方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时,必须提供有关税收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及交易开具的发票。对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业和装修业的发票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发票的开具行为,严禁使用自制收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四、明确工作职责,搞好部门配合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搞好建筑业、房地产业涉税信息的传递和共享,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一)国、地税部门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的征管工作,对各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进行整理登记,及时将相关税收征收入库;委托相关部门代征“二手房”、“出租房”、“装修房”税收;依法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情况进行检查。
  (二)建设部门要于每月20日内向同级国、地税部门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等信息资料。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于每月20日内,向同级国、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许可证、拆迁户数、拆迁面积、补偿款等信息,上月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房产位置、建筑面积、产权证号、发证时间、预售许可证发放等有关情况,房产交易行为涉及的房源、交易额、交易双方身份、交易时间等信息,房屋租赁行为涉及的有关信息。
  (四)发展改革部门要于每月20日内向同级国、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建设地址等立项批复信息资料。
  (五)国土资源部门要于每月20日内向同级国、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成交价格、转让金额等信息资料。
  (六)规划部门要于每月20日内向同级国、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公共配套设施情况等信息资料。
  (七)工商管理部门要于每月20日内向同级国、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房地产企业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分户情况,并于每季度末与同级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同时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八)地税部门要于每月20日内向同级国税部门提供国税机关管辖的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等纳税信息资料以及地税部门监制的房地产企业预收款专用票据的发放情况统计表。
  (九)公安部门负责暂住户口登记、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定期上门检查督促房屋出租方落实登记措施;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治安和消防管理,了解掌握房屋承租方变动情况,督促并与出租方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村(居)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惩处违反规定的房屋出租方。
  (十)新闻宣传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宣传,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供舆论支持。
  (十一)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代征有关税款的手续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调度考核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性,扎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税、地税、工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计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扎实开展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房地产业税收综合管理纳入对各部门的工作政绩考核范围,定期通报各部门的涉税信息提供情况、部门配合情况和税款征收情况。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各部门落实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的审计监督力度,及时将审计监督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涉税信息传递情况的调度汇报,每月将涉税信息情况、部门配合情况及税款征收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对部门配合得力、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部门配合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聊城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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