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置顶 公告:聊城律师网公司频道正式开通 发表于:2009/4/14 18:40:40 :15006358088
置顶 公告:公告 发表于:2008/6/25 15:29:32 :15006358088
主题:祝贺 发表于:2010/3/26 15:56:02 :18818791753
主题:公司解散管辖 发表于:2009/4/26 7:57:13 :
管理员回复: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主题:清算成员 发表于:2009/4/26 7:56:15 :
管理员回复: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主题:公司清算 发表于:2009/4/26 7:55:36 :
管理员回复:组成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清算
主题:公司解散 发表于:2009/4/26 7:54:52 :15006358088
管理员回复: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当事人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